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西青区审计局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1.区审计局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
2.规范性文件。
3. 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
4.依法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主动公开形式
1. 公开方式。区审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www.dc-kin.net/)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主动公开。
2. 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区审计局名义发布以及区审计局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查阅场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查阅政府信息。
4. 西青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编排,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若干个类别,在各类别下分别显示相关的信息条目,包括索引号、发文日期等。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区审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区审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区审计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提出申请。
(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西青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天津市西青区审计局办公室申请领取,也可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http://www.www.dc-kin.net。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申请提出形式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www.dc-kin.net上填写电子版的《西青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后进行提交。
(2)通过信函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区审计局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西青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4)口头提出申请。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西青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2.提出申请的要求。
(1)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
(2)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3)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二)申请的受理。
1. 受理的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天津市西青区审计局办公室
邮寄地址:西青区杨柳青镇府前街2号审计局(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现场受理地址:西青区杨柳青镇府前街2号审计局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08 :30—11:30 13:30—17:30 (冬季)
08 :30—11:30 14:00—18:00 (夏季)
联系电话:022-27393913
传真号码:022-27393913
邮政编码:300380
2.受理的原则。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的答复。
1. 答复的期限。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一般情况的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算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上述情况,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将书面答复申请人。
3.特殊情况的答复。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同一申请人向区审计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西青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中的要求,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
(四)有关说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停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
三、监督和救济
(一)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西青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